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 5月13日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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