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网站消息:2015年7月30日,河南证监局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26号)。《决定》指出:“经查,我局发现你所湖北分所在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在对销售收入进行细节测试中,未对抽样结果进行谨慎评价,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四条规定。 2.未根据监盘结果推断总体特征,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分子公司存货如何执行盘点程序,未作计划安排,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3.未见会计师对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所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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