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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构筑会计师事务所"安全网"

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5-07-03  作者:屈涛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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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资本市场的监管日渐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越来越受关注,其职业责任风险也随之加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探索如何有效分散审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近日,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此举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范事务所投保行为

   当前,证券市场的“风高浪急”,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面临诉讼的几率增大;从有限责任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进程的加快,让事务所从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风险已经从行政处罚转向巨额的经济处罚。

   在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出台的暂行办法恰逢其时。

   针对投保范围,暂行办法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和实践做法,明确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失为“经济损失”,不包括其他伤害。投保的业务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事务所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

   针对累计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暂行办法按事务所是否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限额计算方法。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风险更大,累计赔偿限额要求更高。

   其中,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5000万元。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此外,暂行办法还就与职业风险基金的政策衔接、合同基本事项、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乔久华认为“暂行办法对此前很多界限不清的责任与范围进行了明确。随着暂行办法的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需求和积极性会不断提高。”乔久华表示,此次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进一步规范,有助于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职业风险基金向职业责任保险过渡

   以统计抽样为基础、以概率原理为支撑的现代审计,受时间、成本等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制约,存在审计过失的风险,这一特点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个高风险、高社会责任的行为。

   长久以来,如何把集中于单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风险适当分解、强化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赔偿功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化解职业危机、促进健康发展的重大课题。

   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从法律规定及行业实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事务所抵御职业风险的两种模式,一直并行。然而,受诸多因素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大多以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主要的风险抵御模式。

   “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史状况相契合,一定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职业风险基金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缺陷日渐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稳定发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凸现出来。简言之,职业责任保险就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从保障能力方面来看,职业责任保险更易覆盖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目前,我国事务所保险费率多集中在1.5%-3%左右。

   换言之,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了约500倍的保险杠杆率,即1元钱的保费支出获取500元的保险金额。因此,财政部鼓励事务所优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从体制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加快从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这就意味着事务所今后所承担的责任从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而现行的依靠提取风险基金的形式,可能不足以抵御事务所今后遇到的潜在赔偿责任风险。此时,就需要通过实施职业责任保险来有效转移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此外,资本市场的监管日渐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越来越受关注,其职业责任风险也随之加大。从职业风险基金向职业责任保险过渡,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顺应时代潮流。

亟待规范的职业“安全网”

   2000年,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全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承保协议》。此后,上海北京等地的行业协会也相继开展此项工作。

   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上忻表示,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责任保险不仅分散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也有利于促进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稳定,应该说这是个利好行业与社会大众的险种。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今,经过15年的探索和发展,除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外,我国已有5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然而,与日渐加大的职业风险不相适应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总体需求“不温不火”。一方面,由于事务所保险意识还不强,又缺乏行业引导,保险的覆盖面不广;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版本不一、保险条文未考虑行业特性、责任界定较难等诸多问题,都制约着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

   此前,上海注协、北京注协等在职业责任保险领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譬如,上海自2011年起组织实施了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并对事务所的保费支出进行适当补贴。

   上海市注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取得了示范性效应,集中投保平台的搭建以及协会的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提高了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目前,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投保覆盖率达到近80%。

   暂行办法出台后,职业责任险在全行业的推行将全面展开,势必出现各种问题。两部委在暂行办法中也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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